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禁止生产经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