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第二十五条有效食品小作坊生产场所的出租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二)租赁期限内,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无证经营或者经营行为与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不符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涉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