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小作坊名称、许可证号、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销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