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