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