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条有效生育子女应当办理生育登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工作,并通过加强政务数据共享、优化办事业务流程等方式推进生育登记服务便利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