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

革命遗址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或者烈士纪念设施的,分别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党史研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