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革命遗址按照省确定的统一样式设置保护标识。保护标识应当在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设置。

保护标识具体样式由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革命遗址保护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