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术或者岗位技能,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时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件,不得将从业资格证件转借给他人使用。

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不得将道路运输车辆交给无相应从业资格人员经营,不得逃避、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检查。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不得索取、收受学员钱物以及协助学员考试作弊。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