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国家地质公园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文物、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地质公园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