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公园工作的领导,将地质公园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依法制定地质公园规划,统筹解决地质公园保护和合理利用等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