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国家地质公园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单位或者个人经地质公园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在地质公园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并应当向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