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国家地质公园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八条已废止因实施地质公园规划,按照地质遗迹分级保护要求,确需对原有单位、居民住宅和设施改造、搬迁或者拆除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并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