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的机动车车位、车库,优先满足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后,可以出租给本物业服务区域外的使用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的机动车停车位未销售的,业主、使用人要求租赁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