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的机动车车位、车库,优先满足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后,可以出租给本物业服务区域外的使用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的机动车停车位未销售的,业主、使用人要求租赁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