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可以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一)建(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业主公共收益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安全管理、环境卫生、装饰

装修、动物饲养、植物种植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四)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其他约定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