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布并及时更新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人的相关证照,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客服、工程维修及投诉监督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级、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明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安全防范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

(四)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其他服务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五)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业主公共收益的财务信息;

(六)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分布图;

(七)受委托代收代缴事项;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