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十九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自然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三)被判处刑罚失去人身自由的;(四)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