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服务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