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服务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