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房屋的租用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可以根据业主的授权行使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的,有关业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