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体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