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必要的展示展演场所,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和传统节庆表演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实行传承性保护。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