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