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收容、认领和领养第四十一条有效犬只死亡的,养犬人、犬只经营者应当将犬只尸体送至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自行出售、掩埋、丢弃犬只尸体。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