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城区及各县(市)城区范围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经营、收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城区的范围由市、县(市)、杨陵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