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的场所且独户居住。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明;

(四)犬狂犬病免疫证明;

(五)犬只站立侧面全身彩色照片。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