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五条有效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的场所且独户居住。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三)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明;(四)犬狂犬病免疫证明;(五)犬只站立侧面全身彩色照片。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