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禁止销售、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煤炭燃用单位应当依法执行能耗和环保标准,采用先进洁净煤燃烧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有效治理扬尘污染。

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覆盖、喷淋等防燃、防尘措施。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