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行业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