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批准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审批意见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