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界桩和标牌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