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实施方案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未依法履行天然林保护修复职责的;
(三)因违法决策、违规审批或者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导致天然林受到毁坏的;
(四)挤占、截留、挪用、滞拨天然林保护修复资金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