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实施方案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未依法履行天然林保护修复职责的;

(三)因违法决策、违规审批或者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导致天然林受到毁坏的;

(四)挤占、截留、挪用、滞拨天然林保护修复资金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