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第四十七条有效天然林保护修复资金应当用于天然林的保护修复、管理以及生态效益补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滞拨。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合法有效利用。鼓励通过森林认证、碳汇交易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天然林保护修复资金。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