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第四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天然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行公益林差异化补偿和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天然林保护修复支持力度,完善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天然林保护修复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