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