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