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全省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规划天然林保护修复结构和布局,制定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发展目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相衔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