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第二章 普查与规划第十条有效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全省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规划天然林保护修复结构和布局,制定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发展目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相衔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