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本省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