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有效协会、商会类组织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