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