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