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中小企业破产重整前与金融机构发生的债务,按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予以调整,且中小企业已经按照调整后债务履行清偿义务的,有关金融机构应当自清偿完毕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上传债务调整和清偿情况。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