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二十一条有效本省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的常态化对接交流机制和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发挥银企对接系统和中小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作用,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畅通金融服务通道,提升金融服务及时性、可获得性。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