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金融政策,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方式,开发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完善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和授信制度,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中小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优先提供信贷支持。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对中小企业提高贷款标准,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贷款条件,不得变相提高贷款利率和收取不合理费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对资信良好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不停贷、压贷、抽贷和断贷。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