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二章 财税支持第十一条有效中小企业改造或者重组企业物流体系、投资建立区域性商品交流中心和行业性产品购销中心、新办独立核算的物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国债贴息支持等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