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五至九人组成。具体名额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居民人数及工作任务确定。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