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