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对上述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户数占本居民区住户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应成立家属委员会,在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帮助和支持下,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