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有效居民会议的职权:(一)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二)讨论决定本居民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重大事项;(三)制定、修改居民公约;(四)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五)变更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六)讨论决定其他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