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居民会议的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二)讨论决定本居民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修改居民公约;

(四)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五)变更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讨论决定其他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