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园艺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园艺植物新品种的注册登记工作。工商、公安、海关、科技、外贸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园艺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