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注册登记园艺植物新品种的,可以不经注册登记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品种注册登记人依照本条例享有的其他权益:(一)利用注册登记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二)农民自繁自用注册登记品种的繁殖材料。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